为控制工程建设成本,避免超限高层建筑的出现,当建筑方案平面草案完成时,应立即组织结构组设计人员对建筑方案进行超限高层建筑评定,若评定为超限高层,则要求建筑通过局部修正方案,达到不超限的目的。
国家相关超限高层建筑的规定如下:
一、建设部发布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筑部令第111号)第二条对超限高层应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本规定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建设部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03]46号)的附件一对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作了规定。
附件一:
建筑结构布置属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
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
一、同时具有两项以上平面、竖向不规则以及某项不规则程度超过规定很多的高层建筑。
注:规定值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3.4.2、3.4.3条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4.3.4-4.3.6、4.4.4、4.4.5条等。
二、结构布置明显不规则的复杂结构和混合结构的高层建筑,主要包括:
1、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复杂类型(带转换层、带加强层和具有错层、连体、多塔)的高层建筑;
2、转换层位置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高位转换的高层建筑;
3、各部分层数、结构布置或刚度等有较大不同的错层、连体高层建筑;
4、单塔或大小不等的多塔位置偏置过多的大底盘(裙房)高层建筑;
5、七、八度抗震设防时厚板转换的高层建筑。
注:相关规定见《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4.3.4、10.1.4、10.2.2、10.2.3、10.2.10、10.4.210.5.1、10.6.1和10.6.2条等。
三、《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泸建建[2003])702号的附件一提出了超限高层建筑的界定。
附件一:
超限高层建筑的界定
一、建筑高度超过下表高度限值(单位:米)的高层建筑。
结构体系
|
抗震设防烈度
|
6度
|
7度
|
8度
|
钢筋混凝土
|
60
|
55
|
45
|
钢筋混凝土短肢剪力墙
|
100
|
100
|
60
|
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
|
130
|
120
|
100
|
钢筋混凝土剪力墙
|
全部落地剪力墙
|
140
|
120
|
100
|
部分框支剪力墙
|
120
|
100
|
80
|
钢筋混凝土筒体
|
框架-筒
|
150
|
130
|
100
|
筒中筒
|
180
|
150
|
120
|
钢筋混凝土板柱-剪力墙
|
40
|
35
|
30
|
钢结构框架
|
110
|
110
|
90
|
钢结构框架-支撑(抗震墙板)
|
220
|
220
|
200
|
钢结构筒体(框筒、筒中筒、桁架筒、束筒)和巨型框架
|
300
|
300
|
260
|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筒体
|
220
|
190
|
150
|
钢筋混凝土错层结构
|
100
|
80
|
60
|
二、同时具有下述三项及其以上不规则的高层建筑:
(一)、楼层的最大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大于该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平均值的1.2倍;
(二)、建筑平面长宽比抗震设防烈度7度大于6.0,抗震设防烈度8度大于5.0;
(三)、结构平面凹进或凸出的一侧尺寸(从抗侧力构件截面中心算起)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30%。
(四)、结构平面突出部分长度超过连接宽度;
(五)、楼板的尺寸和平面刚度急剧变化,例如,有效楼板宽度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50%,或开洞面积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30%;(包括错层);
(六)、等效剪切刚度小于相邻上层的70%,或小于其上相邻三个楼层等效剪切刚度平均值的80%;
(七)、除顶层水平尺寸小于上部楼层水平尺寸的0.9倍,或整体外挑尺寸大于4m;
(八)、下部楼层水平尺寸小于上部楼层水平尺寸的0.9倍,或整体外挑尺寸大于4m;
(九)、带转换层(抗震设防7度转换层位于5层以下,抗震设防烈度8度转换层位于3层以下)、加强层、或错层(错层≧600mm或梁高)等复杂结构的高层建筑(任一类型按一项不规则计);
(十)、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相邻上一层的80%。
三、不规则程度为下列情况之一的高层建筑:
(一)、结构平面凹进或凸出的一侧尺寸(从抗侧力构件截面中心算起)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40%;
(二)、结构平面突出长度超过连接宽度抗震设防烈度7度时为2倍,抗震设防烈度8度时为1.5倍;
(三)、结构平面为角部重叠的平面图形或细腰形平面图形,其中角部重叠面积小于较小图形的25%,细腰形平面中部两侧收进超过平面宽度50%;
(四)、楼板的尺寸和平面刚度急剧变化,例如,有效楼板宽度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40%,或开洞面积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35%(包括错层);
(五)、等效剪切刚度小于相邻上层的60%,或小于其上相邻三个楼层平均值的70%;
(六)、除顶层或裙房(辅楼)高度小于主楼20%外,局部收进的水平向尺寸大于相邻下一层的30%。
(七)、下部楼层水平尺寸小于上部楼层水平尺寸的0.8倍,或整体外挑尺寸大于5m;
(八)、转换层位置超过《高规》规定的高位转换层的结构(即抗震设防烈度7度:5层及其以上,抗震设防烈度8度:3层及其以上);
(九)、错层结构(错层高度≧1200mm)、连体结构、或多塔楼高层建筑;
(十)、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相邻上一层的65%;
(十一)、塔楼位置明显偏置的大底盘(裙房)高层建筑;
(十二)、厚板转换的高层建筑;
(十三)、巨型结构的高层建筑;
(十四)、单跨框架结构的高层建筑;
(十五)、超出规范规定的混合结构体系(如下部为钢筋混凝土结构、上部为钢结构)的高层建筑。
附件 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细则
第一条 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03]46号),结合广东地区的工程实践和设计经验,把有关规范、规程及规定中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原则性要求作适当的具体化,使其在执行时更具操作性,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高层建筑应作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1、高度超过表1中所规定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
表1 高层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m)
结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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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体系
|
抗震设防烈度
|
6度
|
7度
|
8度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框架
|
60
|
55
|
45
|
框架-剪力墙
|
130
|
120
|
100
|
错层结构框架-剪力墙
|
120
|
80
|
60
|
剪力墙
|
全部落地剪力墙
|
140
|
120
|
100
|
部分框支剪力墙
|
120
|
100
|
80
|
短肢剪力墙较多的剪力墙
|
120
|
100
|
60
|
错层结构剪力墙
|
120
|
80
|
60
|
筒体
|
框架-核心筒
|
150
|
130
|
100
|
筒中筒
|
180
|
150
|
120
|
板柱-剪力墙
|
40
|
35
|
30
|
混合结构
|
型钢混凝土框架-钢筋混凝土筒体
|
220
|
190
|
150
|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筒体
|
200
|
160
|
120
|
钢结构
|
框架
|
110
|
110
|
90
|
框架-支撑(剪力墙板)
|
220
|
220
|
200
|
各类筒体
|
300
|
300
|
260
|
2、结构类型不属于表2中所列的高层建筑结构类型。
表2 现行规范适用结构类型范围
结构种类
|
结构体系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框架,框架-剪力墙,全部落地剪力墙,部分框支剪力墙,框架-核心筒,筒中筒,板柱-剪力墙
|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
|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剪力墙(或筒体)
型钢混凝土或钢管混凝土框架-钢筋混凝土剪力墙(或筒体)
|
钢结构
|
框架,框架-支撑(剪力墙板),各类筒体
|
3、结构类型属于表3中所列的高层建筑结构类型。
表3 结构布置复杂的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类型
类型
|
特征
|
1
|
同时采用3种及以上如下类型的复杂结构:转换层结构、加强层结构、错层结构、连体结构、多塔楼结构
|
2
|
高位转换结构(6、7度高于5层、8度高于3层)
|
3
|
7、8度的厚板转换层结构
|
4
|
在某一方向全部为单跨框架结构
|
4、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结构。关于体型特别不规则的定义见第四条。
第三条 体型的规则性由下表中6项指标决定:
表4-1 体型不规则类型及定义
不规则类型
|
定义
|
1、扭转不规则
|
楼层的弹性最大水平位移大于该楼层最大与最小位移平均值的1.2倍。扭转不规则的程度分两类,详见表4-2.
|
2、狭长、凹凸不 规则
|
结构平面凹进的一侧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30%或平面尺度不满足如下要求:
①、L/B≤6.0
②、l/Bmax≤0.35
③、l/b≤2.0
|
3、楼板局部不连续
|
楼板开裂后,有效楼板宽度小于开洞处楼面宽度的50%,或开洞面积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30%,在扣除凹入或开洞后,楼板在任一方向的最小净宽度小于5m。
|
4、侧向刚度不规则
|
在地震作用下,某一层的层间位移角θi大于相邻上一层的1.3倍,或大于其上相邻三个楼层层间位移角平均值的1.2倍,则该层的侧向刚度不规则。层间位移角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Ui、Ui-1 — 第i层、i-1层水平弹性位移;
hi — 第i层层高。
|
5、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
|
竖向抗侧力构件(柱、剪力墙、抗震支撑)不连续的类型分为:
Ⅰ类:柱不连续。
Ⅱ类:墙、支撑不连续。
|
6、楼层承载力突变
|
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相邻上一楼层的80%。
|
表4-2.1 A级高度建筑的扭转不规则程度分类及限值
结构
类型
|
地震作用下的最大层间位移角θE范围
|
相应于该层的扭转位移比u
|
u≤1.2
|
1.2<u≤1.35
|
1.35<u≤1.5
|
1.5<u≤1.8
|
u>1.8
|
框架
|
ΘE≤1/1100
|
规则
|
Ⅰ类
|
Ⅰ类
|
Ⅱ类
|
不允许
|
1/1100<ΘE≤1/550
|
规则
|
Ⅰ类
|
Ⅱ类
|
不允许
|
不允许
|
框架-剪力墙
框架-核心筒
板柱-核心筒
|
ΘE≤1/1600
|
规则
|
Ⅰ类
|
Ⅰ类
|
Ⅱ类
|
不允许
|
1/1600<ΘE≤1/800
|
规则
|
Ⅰ类
|
Ⅱ类
|
不允许
|
不允许
|
框支层、筒中筒、剪力墙
|
ΘE≤1/2000
|
规则
|
Ⅰ类
|
Ⅰ类
|
Ⅱ类
|
不允许
|
1/2000<ΘE≤1/1000
|
规则
|
Ⅰ类
|
Ⅱ类
|
不允许
|
不允许
|
表4-2.2 B级高度建筑的扭转不规则程度分类及限值
结构
类型
|
地震作用下的最大层间位移角θE范围
|
相应于该层的扭转位移比u
|
u≤1.2
|
1.2<u≤1.3
|
1.3<u≤1.4
|
1.4<u≤1.6
|
u>1.6
|
框架
|
ΘE≤1/1100
|
规则
|
Ⅰ类
|
Ⅰ类
|
Ⅱ类
|
不允许
|
1/1100<ΘE≤1/550
|
规则
|
Ⅰ类
|
Ⅱ类
|
不允许
|
不允许
|
框架-剪力墙
框架-核心筒
板柱-核心筒
|
ΘE≤1/1600
|
规则
|
Ⅰ类
|
Ⅰ类
|
Ⅱ类
|
不允许
|
1/1600<ΘE≤1/800
|
规则
|
Ⅰ类
|
Ⅱ类
|
不允许
|
不允许
|
框支层、筒中筒、剪力墙
|
ΘE≤1/2000
|
规则
|
Ⅰ类
|
Ⅰ类
|
Ⅱ类
|
不允许
|
1/2000<ΘE≤1/1000
|
规则
|
Ⅰ类
|
Ⅱ类
|
不允许
|
不允许
|
注:扭转位移比u=楼层竖向构件最大弹性水平位移/最大与最小水平位移的平均值,计算时采用刚性楼板假定,并考虑地震偶然偏心作用的影响。计算最大层间位移角ΘE时可不考虑地震偶然偏心作用的影响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高层建筑属体形特别不规则
1. 扭转不规则属Ⅱ类,同时存在另外2项不规则;
2. 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属Ⅱ类,同时存在另外2项不规则;
3. 四项不规则。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高层建筑属体形严重不规则:
1. 建筑体形规则中有5项不规则,且其中扭转不规则及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均属Ⅱ类;
2. 建筑体形规则性中6项均属不规则;
3. 同一结构单元同时采用4种及以上带转换层结构、加强层结构、错层结构、连体结构、多塔楼结构等复杂结构型式;
4. 在多遇地震作用下,竖向构件层间最大弹性水平位移与层间最大与最小弹性水平位移平均值之比属于表4-2.1、表4-2.2中的不允许值;
5. 楼层受剪承载力小于相邻上一楼层的65%(A级高度)和75%(B级高度)。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报抗震设防审查时,应提供含以下内容的技术性文件:
1.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
2. 高层建筑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报告或说明;
3. 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含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4. 结构初步设计计算书(主要结果);
5. 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的图纸(建筑和结构部分)和设计说明;
6. 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应提供相应的说明。申报抗震设防审查时,所提供技术性文件的深度,应达到下列要求:
1. 超限设计可行性报告,必须说明其超限的类型和程度,提出有效控制结构抗震安全性的技术措施及对策,包括抗震技术措施的适用性、可靠性,整体结构特别是重要部位或可能存在的薄弱部位的加强措施。当房屋高度超过《高层夹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CJ3-2002)B级高度,或者房屋高度、平面和竖向规则性等三方面均不满足规范、规程的有关规定时,要求提供充分的依据,如实验研究成果、所采用的抗震新技术和新措施,必要时还应提交不同结构体系的分析对比等。
2. 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基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应包含岩土特性参数地基承载力、场地类别、剪切波速测试成果,以及结构时程分析所需的地震动参数。处于抗震不利地段的场地,应有相应的液化判别、边坡稳定评价、软土震陷估计、断裂影响和地形影响等抗震性能评价内容。
3. 结构初步设计计算书应包括:软件名称,力学模型、点算的原始参数(含楼层自由度、周期折减系数、地震作用修正系数、内力调整系数、结构抗震等级、输入地震波和峰值加速度等),结构周期、振型、位移、结构总重力和总地震作用,剪力墙(或筒体)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扭转位移比,楼层刚度比等整体计算结果,主要构件轴压比和剪压比,以及超限信息等。要有对计算结果的分析比较,包括与时程分析结果的比较等。
4. 设计说明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及广东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应有建筑抗震设防分类、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等内容。
5. 当参照使用国外技术标准、工程资料和软件,要有国内外同类建筑结构情况的对比分析。抗震实验数据和研究成果,要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和结论。
第七条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向广东省超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反映。